【长江电新】再谈本次IRA法案最终规则的边际变化
3月31日,美国财政部更新了IRA法案关于关键矿物、电池组件的最终规则,市场分歧较大,对此我们认为:
1、市场担心的实体清单,早在2022年8月的【第1版】文件中就已提出,并不是本次版本【第3版】的边际变化。【第3版】的边际变化是:1)明确了热管理、电池单元/模块的其他组份如cases、cans、pouches(我们认为可理解为结构件),不属于【电池】范畴,因此不受【电池组件】本土化、【被排除实体】的限制。2)明确了溶剂、导电添加剂等不属于【电池组成材料】,因此无需在【关键矿物】比例考核中。3)允许日本等同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,并在未来保有纳入新的国家的可能性。整体上看,【第3版】边际上是放松限制的,尤其是热管理、结构件解除了对实体清单的担忧。
2、事实上,IRA法案在2022年12月的【第2版】文件,限制条件也是边际放松的:1)【关键矿物】在FTA国家生产,划定了开采、加工、回收,只要三者中有一个环节的价值增量超过50%在FTA国家或北美,则属于【合格关键矿物】;考虑到锂资源在澳大利亚、智利开采较多,锂资源价值量较大,则中期内企业能满足【关键矿物】要求,未来可能前驱体、正极生产需要在FTA国家。2)明确【电池组件】包括正极极片、负极极片,而正极粉末、负极粉末则属于【电池组成材料】,同时在计算【电池组件】本土化比例时,【价值增量】定义为电池组件的价值量减原材料中电池组件的价值量。由于正负极粉末不属于【电池组件】,因此只要电芯(含电池极片生产)在北美,即可在2028年前满足【电池组件】本土化的要求。
3、综合IRA【第2版】、【第3版】的变化:1)在不考虑【被排除实体】的情况下,近些年只需要电芯(含极片)在北美生产,就可以同时满足【关键矿产】、【电池组件】两项要求;未来可能会新增对正极、负极在FTA国家生产,隔膜、电解液在北美生产的要求。2)若考虑【被排除实体】的潜在影响,则热管理、结构件的不确定性最小,其次是宁德时代的技术授权模式大概率也能规避,其余环节或企业需等待【被排除实体】细则后续发布,从近两版限制边际放松的趋势看,中国企业通过海外建厂规避限制仍是可以期待的方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