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金速评:境外上市备案制落地
2月17日,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《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》及其相关配套监管指引,标志着中概企业境外上市进入备案制时代。新规自3月31日起施行,我们总结拟IPO企业应关注要点如下:
1. 【整体积极】坚持对外开放,尊重并支持企业选择(只要依法合规),体现“放管服”
2. 【适用主体】适用境内注册公司(H股),以及财务、经营活动、高管等均以境内为主的红筹公司,实质重于形式原则
3. 【适用的类IPO行为】境外IPO或首次上市(含双重上市),以及SPAC、借壳等变相实现上市的交易均适用;H股全流通一并纳入备案制;GDR暂不受影响,后续另行通知
4. 【沟通机制】证监会设立预沟通渠道,如行业监管政策、控制架构等事项,是否属于备案范围等。现已可提交沟通申请,无需待新规施行
5. 【VIE-满足合规要求即可】备案前可预沟通;备案材料中,律师需核查是否存在明确规定不得采取协议/合约安排控制情形,是否涉及外商限制/禁止等;备案中,证监会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
6. 【备案时间】取决于截止3.31 IPO进展:
(1)未申报:增量企业,需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
(2)已申报、未聆讯(港股)/注册生效(美股):增量企业,需备案,但可合理安排提交时点,上市前完成备案即可
(3)已聆讯/注册生效、待发行:如在2023.9.30前完成上市、中间无需重新聆讯的,属于存量企业,IPO不要求立即备案;否则作为增量企业,IPO需备案
(4)已上市:存量企业,发生再融资等事项时再按要求备案
特别地,H股公司即日停止小路条受理,3.31后切换至接收备案申请,届时未取得大路条的H股项目改交备案。
7. 【备案难度】负面清单制,聚焦重大境内合规问题,但把该市场判断的交给市场。实践中,建议重点关注备案材料要求的股权及控制架构、ESOP、VIE结构等专项核查要求
8. 【当下建议】建议企业比照自身情况、行业监管等研判,可准备开展合规性法律意见、股东信息整理等工作。如遇难题,欢迎与有经验的上市中介讨论,视需要择机提交证监会预沟通